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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留级

文章来源:河南省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本网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高中学籍管理,近日,省教育厅制定《mg摆脱放分时间》(以下简称“规定”),从入学注册、学生评价、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借读、毕业结业等八个方面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规范。

  规范一:严禁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

  “规定”中要求,高中学生学籍需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省教育厅特别强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规范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需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规范三: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转学

  “规定”中要求,普通高中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校应准予其升级。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另外,“规定”中还特意强调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尤其是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严禁各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规范四: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中要求,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规范五: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规定”中称,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规范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达C以上(或合格)准予毕业

在普通高中学生如何毕业方面,“规定”中称,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作者:董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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